公共安全檢查

所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制度」,係指依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須就建築物的構造與設備安全委請專業機構或人員實施檢查簽證,所有權人、使用人再持該檢查合格或改善完竣之簽證結果,向當地所在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申報的制度。
 

如未按規定申報:

  1. 依建築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而且會被要求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會被連續處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還會被斷水斷電或強制拆除。
  2. 有供營業使用事實之建築物,其所有權人、使用人違反建築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合法使用或構造安全規定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 規避、妨礙或拒絕建築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建築物公共安全之檢查或複查者,所有權人、使用人會被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