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規申報:

依消防法第九條規定「依第六條第一項應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場所,其管理權人應委託第八條所規定之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定期檢修消防安全設備...。」,而消防法第六條第一項所指之場所為:
依法令應有消防安全設備之建築物。
  1. 一定規模之工廠、倉庫、林場。
  2. 公共危險物品與高壓氣體製造、分裝、儲存及販賣場所。
  3. 大眾運輸工具。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場所。

另依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各類場所按其用途分類為甲、乙、丙、丁、戊、己等六類場所。其各類場所之內容可參閱本手冊檢修法令節錄。
消防申報時間期限表,請參考營業項目